新版個人資料保護法

  • 已於民國101年10月1日正式實施
  • 適用主體不再有行業限制,任何企業、公司都受規範
  • 個人資料包括公司內部人事資料、客戶資料、請假單、E-mail等
  • 如有違反將有民事、刑事、行政罰等法律責任
  • 如無法證明已善盡防止義務,則企業之代表人、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亦應受同一額度罰鍰之處罰(個資法第50條)

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後,就相關民事、刑事與行政罰等處罰均有明文地規定,若企業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,於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,得依案件情節,每人每一事件以新台幣500元至2萬元以下計算;若造成多數人權益受損時,同一事件民事損害賠償最高總額提高至新臺幣2億元!刑事責任方面,除了提高罰金之外,對於意圖營利之違法行為,更須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之罰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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